近日,邹至蕙当选多伦多首位华裔女市长的消息在海内外得到广泛关注。6月27日晚,经过紧张的选举点票,邹至蕙以领先安娜•贝朗3万余票的绝对优势当选此次多伦多市市长,得票率高达37.17%。至此,她成为了多伦多市第一位亚裔女性市长,也是该市历史上第三位女性市长。当下,民主政治不断发展而高层次领导人的男女性别占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本次多伦多女市长邹至蕙当选也引起了有关“女性参政”的讨论。
作为女性主义与民主政治所共同关心的女性参政平等权的议题在女性主义运动的长期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教育水平的提升、社会思潮涌动等因素作用下越来越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社会性议题。女性主义运动的高涨也让性别平等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追求,而在政治上使女性获得平等的权利是我们在追求民主与平等的“长征”中最重要的一环。纵观女性在政治中的角色与权利的演变,思考女性议政、参政甚至执政等现状有助于找到女性在政治上获得更加平等的地位的出路,促进女性群体的解放和发展。
女性主义(Feminism),也称女权主义,是一种以追求女性与男性平等为核心的社会理论和社会思潮。究其本质,女性主义是对男女平等权利的追求,因而也称男女平权主义或男女平等主义。这种对于平等的追求往往伴随着一个既定的前见假设——性别的不平等现状。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造成长期以来女性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因素有三个:其一是私有制下男性成为土地与女性的拥有者;其二是一夫一妻制家庭制使女性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其三则是由于女性生理机能上的弱小。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女性成为不平等中的下位者。因果转化,这种既定社会现象的稳定性和难以破局性也正是人类文明愈发解放的当下我们更加需要强调权利平等的原因之所在。
女性主义运动从萌芽到成形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中主要伴随着的是三次女性主义运动浪潮,分别为19世纪后半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选举权、参政论为核心的第一次浪潮、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以性别政治等为核心议题的第二次浪潮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全球女性主义为主题的第三次浪潮。从启蒙运动到法国大革命再到工业革命,受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思潮影响的女性在西方父权制社会文化的压迫下一步一步开辟出自己的道路,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方面不断获得权利的平等。也正是随着女性主义在法英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流行,其影响逐渐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扩散并于五四运动时期正式传入中国,中国的女性群体也前赴后继的走上这条权利斗争之路。
女性主义的议题广泛,并不仅限于女性自身,还包括以投票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利、以薪资平等为代表的经济权利以及以教育权、生育权为代表的女性所应拥有的其他社会权利。从女性主义发展的三次浪潮中不难发现,女性主义中最首要也是最早被女性所关注的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同时,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历史条件下,女性主义发展出了不同的范式与派别,其中包括自由解放的女性主义、激进的女性主义、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以及后现代的女性主义。这些处于同一思想框架下的不同女性主义范式中都包含一个永恒的议题:女性的政治权利平等。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学者苏珊·奥金明确说明了政治中的男女不平等,指出美国参议院议员中只有2%的女性,而在高等法院等立法机构中也仅仅占1/9。激进的女性主义者以凯瑟琳·麦金农为代表,她关注到了色情图文对于性别不平等的描述,认为这种允许其实是对女性权利和社会公正的践踏。在马克思主义的女性主义视角下,女性在政治文明进步中的作用被强调和重视。如列宁所说“从一切解放运动的经验来看,革命的成败取决于女性参加运动的程度。”也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衡量。”
综合上述,女性主义对政治权利的关注与相关理论研究为本文探讨女性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广阔的视角。本文以下将从女性政治参与的发展史、制约因素以及打破不平等现状的可行之策展开讨论与探析。
选举权的争取与获得是女性寻求参政权利平等的第一次努力。当我们将时间回溯到民主政治的开端——雅典时代,那时只有拥有土地的成年男性公民才被允许投票。但在欧洲某些地区,女修道院长可以凭借在教会中的地位参加各种国家会议并进行投票,例如奎德林堡女修道院院长安娜二世就曾行使过自身的投票权。1776年到1807年,拥有财产的未婚白人妇女可以在新泽西州投票。尽管如此,此时的女性并未被真正且广泛地被赋予参政权和选举权。总体上来看,当时女性可获得政治权利的范围和途径及其有限,女性本身的社会地位与男性相比也不平等。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女性的投票权开始受到重视。为协调妇女的政治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欧洲陆续出现了一些维护妇女选举权的国际性组织,如国际妇女选举权联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封建制度土崩瓦解,民主政治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发展,民主程度也有所提高,女性开始拥有更多的选举权,但仍旧及其有限。
直到一战前,女性的选举权一直在被赋予与被剥夺之中徘徊,女性连最基本的选举权仍无法得到保障。直到1907年,芬兰大公国在一次议会选举中选出了19位女性作为代议制议会的议员,平等的女性选举权第一次在欧洲大陆得以试行。一战初期,继挪威女性获得选举权后,包括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多数西方国家在一战到二战期间也逐渐扩大了妇女的选举权。1952年,联合国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标志着妇女在法律意义上平等地获得了选举、任职和获得公共服务的平等权利。
如果说选举权是女性参与政治的敲门砖,那么立法权则是女性进一步参与国家管理、获得社会身份平等的垫脚石。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女议员在议会中的比例往往是衡量一国女性参政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欧盟所公开的数据,截止到2015年,欧洲各国女部长的占比从20%到60%不等。除此之外,女性在政府部门中的比例也在持续增加。2020年,在拥有女性部长的政府职能部门排行榜上,全球女部长的比例由2005年的14.2%上升到22%,女性在不同收入国家担任部长级职务的比例均增长近10%。
在亚洲,女性的参政权利也随着全球政治的民主化进程而不断扩大。近年来,日本持续提高内阁领导层的女性比例。日本在2013年首次任命女性担任首相秘书官,并在2014年通过内阁改组任命了5位女性,让女性担任了传统意义上应由男性担任的法务大臣。除此之外,日本将公务员录用的女性比例由26.7%提高到了70%。在巴西,政府成立了全国妇女权利委员会以保障女性的参政权利。而在印度,虽然社会文化使印度女性一直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中,但该国的女性参政状况却较好。
这一方面是由于该国女性参政积极性较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印度的法律对于女性的参政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人民院中女性席位的占比需要在1/3及以上。印度的两位女性领导人普拉蒂巴-帕蒂尔总统、梅拉-库玛尔议长也为该国女性拥有更加平等的政治参与权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在2004年和2009年的选举中,女性投票的比例就接近了50%。同时,印度也专门设立了村务委员会并在其中为女性保留了一定的位置,给予了女性更多的参政机会。
作为亚洲地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女性的参政权利在近代以来也一直在不断扩大。新中国成立前,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思想解放运动不断推动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国的女性主义思潮不断发展。二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使得我国政坛上出现了一批女性骨干,如我国抗战时期诞生的第一位女参谋长陈慕华以及被授予中奖军衔的女将军宋美龄等。新中国成立后的建国初期,女性迎难而上,为国家政治任务贡献力量,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女性参政的高潮再次高涨。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后,我国女性参政的基础和内涵开始发生改变。随着《婚姻法》《选举法》《宪法》等法律对于女性权利的明确,女性参政的法律基础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女性参政也不再是单纯的社会主义政治问题,更是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问题。在此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女性比例以及各国家部门、国家机关中的女性人数都有所改善,定向选拔、同等优先等参政选拔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应用,国内的性别平等程度进一步得到提升。
总体而言,随着全球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女性群体意识的觉醒,女性的平等参政权在内力与外力的双重作用下都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推进,全方位促进着女性的解放。尽管如此,女性在参政时仍然受到从社会到个体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社会的偏见、文化的束缚以及自我束缚仍然广泛存在,女性距离真正的解放与平等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马克思认为权利往往不能超出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传统文化的惯性广泛作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女性的认知的偏差都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对女性的工作能力的偏见。这一方面是由于女性男性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传统文化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对于女性的偏见。以中国为例,“男主外,女主内”的固化的社会分工文化造成了女性与男性职业方向的差异,也造成了男女在政治中话语权的差异。值得关注的是,女性在进行政治竞选时往往受到来自社会各界关于能力、婚育以及生理上的质疑,因此女性需要在追求政治权利的道路上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这无疑为她们的政治参与带来了障碍。
很多时候,尽管女性参选者与男性参选者的参政能力等同,社会文化对公众思想的宰制也会使这一群体遭受来自社会的歧视与区别对待。同时,在僵化的社会分工文化影响下,女性往往需要比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庭事务。面对繁杂的政务工作,在处理工作事物与家庭事务上,女性常常面临着力不从心的两难境地。此时,社会文化对于女性的“贤良淑德”“家庭主妇”的社会角色期待使得她们不得不放弃自身追求的政治权利,重新回到社会角色的禁锢中。
广西大学吴凡等人在对中国女性的参政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后发现:性别意识与女性政治参与有着显著的正向关系,即性别意识越强,女性的政治参与意愿越高。从全球范围来看,女性的性别意识建立与一国的文化环境和教育环境密切相关。而大部分国家对于女性性别意识的培养并不重视或稍有欠缺。同时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多数女性对自身的认知和定位都被束缚在“相夫教子”的传统女性层面上,从而导致很多女性即使有参政渠道和参政能力都不愿意主动关注政治,甚至出现排斥心理。
从心理因素的角度来讲,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由于长期受到男权社会下的权利压制,女性在对自身能力的认知方面存在欠缺,对于自身能力的评估相对保守,对于政治权利的行使动机较弱。最后,现阶段多数国家的女性政治参与渠道相对狭窄,参与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较高,导致女性与政治事务较为隔绝,从而普遍降低了女性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活跃度。
法律对于女性参政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部分已制定法条的操作性较低,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于女性政治权利的关注尚待提高。首先,在操作性方面,许多法条在女性参政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规定不具体和模糊的现象。以我国为例,对于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应有适当数量”“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等表述,在执行时会面临理解偏差,导致执法的任意性以及执法和法律落地效果的减损。
模糊的表述和不明确、不统一的标准也提升了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不作为风险。其次,在维护和扩大女性参政权利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对于女性权利保护的执行缺乏相关的监察措施。若性别平等被忽视,女性干部的参政权利和机会将会被大大削减。而以妇联为代表的非政府机关的监督往往也只是起着外部监督的作用,缺乏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法制上的种种缺失和真空地带使得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参政权利更加岌岌可危。
1973 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美国女性要求妇女堕胎权 (图源@单读)
通过分析制约女性参政的主客观因素不难发现,导致女性与男性参政意愿与实际参政情况出现不平衡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文化的偏见,尤其是传统文化对于女性的偏见。若想要从根本上改善这种不平等的现状需要从既有的社会文化入手。而文化的变革则需要从整体的社会环境与氛围入手,培养社会性别平等的社会文化意识。以女性参政为代表,许多女性参政不平等的现象往往受到“男尊女卑”文化思潮的影响;当这种对于女性的偏见渗透到女性的参政程序中来时,女性很难在这一过程中获得真正平等对待。社会思潮对于“他者”思想的涵化使得女性的不平等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种“理所应当”或“顺势而为”。若想要在这种文化环境下去争取平等是难以实现的,或者说只能达到“治标而不治本”的结果。由此可见,争取女性根本性的解放需要我们致力于颠覆当下所存在的“女性生而不平等”的社会思潮与文化意识。
历史唯物史观下的社会物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为我们指名了推动社会思潮变革之突破口。美国传播学者博格纳等人在20世纪60—70年代也提出培养理论来说明传播媒介所提示的“象征性事实”对于社会意识和认知有着巨大影响。政府以及以妇联为代表的社会相关组织亟需通过电视专题、报刊以及新媒体、短视频、社交媒体等媒介载体,积极报道女性参与社会事务、政治事务的正面作用,宣传报道女性参政的典型案例,发挥模范的示范作用,改变其对于自身的传统认知,提升女性的参政积极性。与此同时,通过强调女性对于政治事务的积极贡献有利于让女性力量为社会各界所认识,长此以往提升社会对于女性参政的包容度,为女性的政治参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
Tripp(2008)以女性议员的数量为基础进行研究发现了制度中的“性别配额制”是促进女性参政数量有所提升的主要原因,其中“比例代表制”是仅次于“性别配额”外之次重要推动女性参政的因素。由此可见,法律体系对于女性政治参与权利的维护是提升女性参政权利的坚强保障。当下女性政治参与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维护,但普遍缺乏一定的制度化、体系化、明晰化的法律条例使这种维护和保障得以切实贯彻落实并常态化,这是未来全球法制建设中所需致力的方向。
总体上看,相关部门与组织需要完善女性政治参与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并改善当下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对于现存法律中存在的模糊规定进行调整。通过制定更明确的指标和硬性规定条例更加直观地体现对于女性参政权利的重视与维护。同时,政府需要注重拓宽女性参政渠道,在综合衡量包括生理、心理以及社会文化等在内影响乃至制约女性参政各方面因素后给予女性一定的政策倾斜,通过参政流程来调和男女性在参政中存在的既定性不平等,最后达到结果公平的目的。值得提出的是,法律政策的调整以及对于女性参政权利的明确化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氛围的变化。一方面,相关法律的调整会激发社会各界尤其是女性自身对其参政权利的关注,促使全社会更加关注长期以来处于弱势的女性政治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对于女性参政包容度的提升,为女性政治权利的发展拓展空间。
女性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需要女性群体自身的努力,通过一代接一代的前赴后继去根除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性别不平等,对于政治权利平等性的追求同样如此。受传统文化的涵化,许多女性很难跳出当下的文化氛围去审视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平等和合理,甚至无法意识到自身权利的被剥削。在社会资源可供性不断增长的当下,女性可以通过获得更加丰富的教育文化资源提升自己的能力与参政水平。
女性需要有意识地加强自身的信息获取能力从而减小行使参政权利时的信息差,进而为自身争取更大的政治权利。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参与,形成关于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认知,不断增强自身乃至所属群体的政治参与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自信地表达自身政治诉求,争取自身权益。与此同时,通过参加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不断更新自身技能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在不断地解决问题与发现问题中提升政治参与本领,变被动的政治参与为主动,从自身做起提高女性整体的参政水平。
在探析女性的政治参与过程中,社会各界不仅要看到女性的力量,重视社会的性别平等等相关民主问题,更要从源头开始思考是什么导致女性在政治参与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寻找不平等的社会秩序背后的底层逻辑并寻找其出路,破解女性参政中存在的“有名无实”“有限性”等难题,促进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在奥斯卡影后梅尔斯特里普所演绎的电影《妇女参政论者》中,英国妇女为争夺选举权、打破父权社会统治下的权力结构发起了一场接近于“极端”的女性运动。而在女性日益被社会建构、被消费裹挟、被父权凝视的当下,邹至蕙的当选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女性的力量,尤其是亚裔女性的力量。女性问题不仅仅是单一的性别问题,更是涉及到社会文化乃至人类文明进步性的问题。新时代的到来正在给女性带来更多的参政权利和参政机会,在未来我们可以期待的是一个女性真正解放的社会。
[1]焦方红:《我国女性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载《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第20-24页。
[2]吴凡,周知,覃天:《性别意识视角下的女性政治参与研究——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实证研究》,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第26-33页。
[3]姬小凡,周紫君:《女性参政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载《现代经济信》,2016年第9期,第65页。
[4]周心怡:《浅探女性政治平等参与权》,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15期,第83-84页+133页。
[5]曹月:《男女平等视角下女性参政问题研究》,硕士论文,烟台大学,2017年,第6-7页+第17-19页。
[6]聂丽莎:《东南亚女性领导人“政治替代者”角色分析》,硕士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22年,第20页。
[7]张海霞:《女性主义国际关系视域中的东亚女性参政》,硕士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第28-31页。
[9]张云柯:《中国女性参政问题——基于女权主义的思考》,硕士论文,西安科技大学,2013年,第7-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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