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郭先生在健身房健身的时候受伤,起诉到法院后,作为消费者他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在健身房受的伤,能够查清事实的相关证据比如监控,入场记录等都由健身房掌控,但健身房拒不提供。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决呢?今天(3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郭先生在苏州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在一次健身过程中,不慎从器械上摔了下来,事后,自行到医院,医生诊断为T11椎体骨折,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为此,郭先生妻子找到健身房要求赔偿,当时也曾报警,民警到场后要求健身房核实相关事实,并保留监控录像等证据
后来,因赔偿协商无果,郭先生将健身房起诉到了法院,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多次到现场勘查,发现健身房存在故意隐瞒并且刻意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承办法官介绍,健身房一开始说监控被覆盖掉了,又说那个地方是盲区没有监控,但承办人员现场看到有监控设备时,对方又说监控是物业的,多次进行了推诿和隐瞒,并且当承办人员提出要求健身房提供当日郭先生出入健身房的刷卡记录时,健身房以系统更新数据已经灭失为由拒不提供。
同时,承办人员还发现,郭先生在健身房健身的时候受到了教练的错误引导。当时郭先生用的器械是用来做卧推和深蹲的,但是按照郭先生的陈述,他在健身过程中看到健身房的教练在教导会员在器械上面做倒挂金钩的动作,倒挂上去之后做卷腹,但这个器械本身并不是这样的使用方法,郭先生在教练的教导下做过一次,事发当天,他就是在没有人看护的情况下做这个动作,才导致受伤的。
庭审中,郭先生提供了诊断记录,事发经过以及和健身房教练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审理认为,健身房存在刻意隐瞒和隐匿证据的情况,对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负有主要过错,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院在认定郭先生陈述的事发过程是真实的基础上,同时认为郭先生是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 ,错误地使用了器械导致受伤,并且他作为成年人对此是有明确认知的,所以他负有主要过错,健身房没有对郭先生正确使用器械进行正确的引导,并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制止的义务,所以判定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郭先生五万余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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