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北京的靳先生因右手病痛前往医院,自二层乘扶梯前往三层就诊时,不慎从扶梯上摔落,致使头部、背部和腰部多处受伤。事后,靳先生认为致使其跌落的原因系医院扶梯下陷,且扶梯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靳先生将医院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合计两万余元。
医院方则辩称靳先生系因个人原因摔倒,自二楼乘坐扶梯时,靳先生并没有将整个脚掌踩到扶梯的平面,以致站立不稳,后仰摔倒,医院已尽到对乘坐扶梯注意事项的提示义务,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对靳先生进行了救治。因此,医院方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靳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调取医院公共视频,查明事实:事发当日,靳先生到医院就诊,自医院二楼上扶梯时,双手并未扶住扶手带,且双脚踩在梯级板外侧的黄色安全警示线上。随着扶梯上升,靳先生后脚掌逐渐悬空,因站立不稳,靳先生想要扶住扶手带,但没有成功,从扶梯上摔下。事故发生后,医院护士和医生先后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并进行救治。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方提交了事发前一周左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医院对扶梯使用所作安全提示和警示标识的照片,用以证明其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照片显示:扶梯上行入口右手边的栏杆处有尺寸 1.3 米×0.4 米、载明“请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前往电梯间乘坐直梯”的立式提示牌,扶梯入口左手边有同样提示内容的提示牌,在入口扶手带下方玻璃板上亦粘贴有红色字体的安全提示内容,且扶梯梯级板外侧均有完整的黄色提示条。以上提示内容皆和事发时公共视频录像相匹配。
综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靳先生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失并无过错,故靳先生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靳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全无小事,在公共场所从事各项活动时,我们应当注意阅读各公共场所中的安全提示或安全管理规定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公共设施的管理者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各类设施的安全可靠,维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标签: #男子在医院扶梯上不慎摔倒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