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健身教练爆料:加班到凌晨还遭体罚公司:上夜班是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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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教练,在很多人眼中光鲜亮丽,是个高薪厚职的体面工作,但很多人并不知道他们背后的辛酸,不仅要付出比常人加倍的努力保持健壮的体型,如果一旦选择错东家,还有可能遭遇经常加班,甚至变态惩罚,想想也是醉了。

  据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2020年4月24日消息,该院日前对一起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被克扣加班费、遭受恶意体罚的健身教练兵兵(化名)主张原东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正值青春年华的兵兵是个壮硕的小伙,从某体校毕业后,来到杭州市某知名健身公司上班,并凭借个人优良的业务素质稳坐该健身公司品牌健身教练的位置。在入职之初,兵兵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但在入职后,公司不仅没有周末休息,甚至法定节假日也要加班,还从未支付加班费。刚开始,兵兵还能勉强接受,毕竟拿了别人的碗就得受人管。但在兵兵蹿红之后,公司反而对他变本加厉,不仅没有休息,甚至还经常以罚抄写、罚跑等方式变相对其进行体罚。

  兵兵称,这样的处罚措施很是变态,导致他经常辛苦工作一整天还要接受体罚至凌晨,让他本就劳累的身心更加疲惫,严重损害了他的身心健康。因为实在难以承受这种折磨,兵兵被迫向公司辞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兵兵这样的要求公司予以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兵兵以在公司打卡为依据索要加班费不符合行业特性,因健身行业员工基本集中在下午和晚上时段上班,而健身教练因为需要不断锻炼,一般在白天也会在公司来自行训练,一些员工也会在这段时间打卡,但并不代表这段时间属于工作时间。

  公司这个解释,也就是说,兵兵经常白天到公司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但并不能代表兵兵白天是来上班,公司只认定行业默认的下午至夜间上班时间,兵兵应该按照约定上足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班,因此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公司的说辞兵兵并不服气,认为公司的意思表达不明确,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兵兵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自己加班费和被迫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健身公司依然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对教练偶尔进行培训和训练实质上提升教练的各种能力,并不是进行体罚,兵兵在其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应该接受。但兵兵因无法接受公司这种训练而提出辞职,属于兵兵个人承受能力的原因,并不能认定是公司强迫其辞职,因此不应当对其补偿。

  那么,健身公司这种说法是否靠谱呢?先来看看案情,从在案证据上显示,有考勤记录和考勤卡表,健身公司也对这些表册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同。从健身公司调取的员工手册显示,其规定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上下班打卡制度,从这一点上足以证明健身公司将打卡作为上下班时间的依据。

  有了这个依据,建设公司认为兵兵的出勤打卡不代表工作时间的理由肯定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兵兵主张健身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本案中兵兵因存在加班情形但没有获取加班工资,因此与健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权要求健身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支付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的。鉴于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兵兵的诉求,判令健身公司依法支付兵兵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其实是一个好的现象,也证明很多人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那么广大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情形中,该如何才能最终如愿以偿呢?

  按照民诉法规定,在民事官司中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就得承担举证责任,就要出具确实有过加班情形的证据,这样法院才会依法判令。

  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最显著的一点就是上班记录,如打卡记录,其他考勤记录,或有相关证人证实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这些记录,劳动者要是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不提供会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所作的规定。

  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主张补偿金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证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者是可以提出辞职的,这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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