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第四届国医大师的通知》要求,国医大师人选一般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在中医药行业享有崇高声誉,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三、长期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疗效显著。
四、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在传承学术、培养继承人和传承团队建设方面有较大建树,代表性专著和代表性继承人在中医药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与2016年国医大师评选条件不同的是,此次评选条件将“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50年以上,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改成了“长期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即去掉了“工作50年以上”的限制。此外,明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分别推荐2名人选,并增加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名推荐名额,强调民族地区应统筹推荐少数民族医人选。
《通知》明确,评选范围为全国卫生健康和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国医大师表彰名额为30名(至少含少数民族医2名),未入选国医大师且非全国名中医的国医大师推荐人选,将作为第二届全国名中医候选人,并排在本地区(单位)其他全国名中医推荐人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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