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行业法律知识科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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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美机构应当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并成册可用。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医院手术部(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追溯制度;药品保管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投诉接待制度;病历质量管理制度;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等。

  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手术标本管理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中安全用药制度、手术物品清点制度、手术部(室)质量管理档案追溯制度等。

  (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6)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医美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美机构或医美服务的广告。医美机构也属于医疗机构,只要直接或间接介绍了医美机构本身或其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等,也属于医疗广告,需要按照医疗广告进行管理。

  ①医疗机构第一名称;②医疗机构地址;③所有制形式;④医疗机构类别;⑤诊疗科目;⑥床位数;⑦接诊时间;⑧联系电线、医美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是否需要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医美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广告中含有药品或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或适应症、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视为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需要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该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药品广告审查职责的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1)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1)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1)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主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医美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美广告中未经患者、明星、网红等同意使用其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可能会侵犯其肖像权。同时,也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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