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家医学观察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应单人单间,做好个人防护,离开隔离房间时必须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 1米以上距离,戴好口罩。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门口处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二、异常情况处置。医学观察期间,如居家医学观察者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卫健部门或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三、卫生防疫要求。(1)常通风、勤洗手。(2)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餐具使用后应 当 清 洗 和 消 毒。(3)对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坐便器等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每天至少消毒1次。(4)居家医学观察者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清洗时,要单独放置,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漂洗干净。(5)家庭共用卫生间,居家医学观察者每次用完厕所应当消毒1次;居家医学观察者使用单独卫生间,厕所可每天消毒1次。(6)用过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用含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扎紧口袋再丢弃。
四、法律法规要求。(1)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聚集性活动等,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8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威胁的将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根据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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