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口保健食品的实问实答

aaron 15 0

  近年来,进口食品消费热度不减、需求提升,目前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保健食品主要来源于两种渠道:一种是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另一种是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在消费过程中如果能了解一定常识,也可以起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今天小编就来普及保健食品及海关监管知识。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中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答: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习惯上范围要大得多,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是产品还是保健食品,不能笼而统之地表述为保健品,用保健品的概念代替保健食品。

  答: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审批程序比食品更为严格,需要经过卫生学、稳定性、功效成分等的检测,以及管理部门相关专家的评审,最后获得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所以保健食品不等同于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而药品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所以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

  答:在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①申请。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②提交。除相关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

  ③受理。海关总署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④评估审查。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⑥予以注册。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答:海关采取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等多种合格评定活动,对进口保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时频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规定,海关在通关环节实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联网核查。

  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进口保健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旧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处置。

  “一看”销售店铺资质。消费者在选购进口保健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大型超市、专卖店以及比较有信誉保障的电商平台,同时需保存好购物小票或交易记录等凭证。应避免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或消费,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很高且很难进行消费维权。

  “二看”进口保健食品标志。进口保健食品包装上,应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每个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能对应一个产品,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

  “三看”中文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规范的中文标签及产品说明书,标注进口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产品名称、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食用方法和食用量、适宜人群等内容,应与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进口保健食品时,商品直接由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发货,海关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需符合原产国(地区)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另外由于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及时了解我国保健食品政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进口保健食品,防范各类虚假广告宣传。

  石家庄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总要求,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并全面落实进口食品国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职责。对进口食品,特别是近年来高速发展的跨境电商进口贸易新业态开展调研及综合分析研判,加强申报审核管理,严格实施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加严查检现场监管,强化普法宣及政策解读,推动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有效落实,积极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充分保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进口食品安全”。

标签: #有关进口保健食品的实问实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