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华美?医疗机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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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华美医疗美容机构被商标权利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自2017年3月起提起30余起商标侵权诉讼。

  基于盈科高伙孙书保律师在中国消费医疗行业经验和胜诉判例,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以一己之力抵御华美商标侵权案件,为各地法院还原了“华美”在医疗美容行业的真实情况。在当前的各地判决中,除一审、二审非孙律师代理的做出企业名称变更且最高经济赔偿115万元的东莞华美等广东省内判决外,重庆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山西高院、宁夏高院、广西高院、南京中院、福州中院、淮安中院,以及本期选取的海口中院判决均做出企业名称不需要变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降低金额经济赔偿的判决。

  “华美”商标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成都华美公司长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全国华美医疗美容机构坐视不管,在华美医美机构投入巨额资金和努力创造不菲经营业绩和市场知名度后再主张权利,是否涉嫌攫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是否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和公平性?是否构成权利怠于行使的滥用权利行为等话题,欢迎法律界、媒体界共同探讨。

  作为全国主要华美医美机构的诉讼代理人盈科高伙孙书保律师也乐意提供所有人民法院判决书。本文选取海口中院说理部分给予解读。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琼01民初741号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美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案涉商标经注册和转让,原告享有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享有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华美”文字突出使用于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营业场所等实体广告上,用于识别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故被告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企业字号中的“华美”字样与原告持有的“华美”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但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被告成立时其登记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案涉商标是案外人华美牙科诊所于2001年12月21日和2005年7月21日取得。原告成立于2011年1月,2015年11月27日受让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据在被告成立时“华美”文字商标在医美领域有过商标性使用,亦无证明证明2016年前涉案“”华美文字商标在海南的医美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案涉商标使用范围也仅限于成都、重庆。原告是一家管理性企业,自身并不具有医疗资质,其分支机构只有凭许可证才可经营;其虽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但不能就此证明是知名企业。无论是早前成立的华美牙科诊所还是原告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均以口腔医疗服务为主,并不具有医疗美容的项目、且2011年后全国就有上海华美、广州华美、重庆华美等多家以“华美”命名的医美机构。被告经营项目主要是医疗美容,与原告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上差异较大。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公司及“华美”商标在2016年时影响力已经辐射至全国包括海南省。 因此,被告成立时使用“华美”字号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的混淆,被告经多年的经营宣传,在海南地区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识别性。 综上,被告企业字号虽登记为“华美”,但其成立之时,涉案“华美”商标在海南省及医美领域不具有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亦有较大区别,被告使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不存在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故原告主张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宣传内容均与美容整形有关,其并未攀附原告,亦未有贬损原告声誉之意,虽然牙科诊所或口腔医院为医院的下位概念,但牙科诊所和美容整形两者服务对象不同,前者为患者,后者为普通消费者,分属不同医疗科目。因此被告宣传内容没有攀附原告之意,亦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未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虽提交了证据以证明其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但其与案外人所签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系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授权许可的范围、权限、条件与本案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案中不具有参考性。本案可适用法定赔偿。综合双方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主营业务不同,原告并不具有美容整形的经营资质,未在海南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牙病患者一般会选择就近就医,因此被告在海南经营对位于成都的原告影响有限等等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原告主张被告股东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对被告在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且亦未达到股东认缴出资时间,故原告该项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高院和最高院判决认定重庆华美整形美容服务不侵害商标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宁夏高院、广西高院以及南京中院、淮安中院、福州中院、海口中院,均不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不正当竞争均不成立。重庆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是2018年,广东省东莞法院判决是2020年的,无论法院级别和时间来看,除广东、山东判决以外的全国各地的判决应当作为在先判例进行检索。

  广东高院、山东高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即判决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高额的经济赔偿。考察其原因是:(1)对于成都华美提交证据没有给予甄别,从而导致其所证明的涉案商标使用知名度和影响力给予错误采信;

  (2)对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之前广州华美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追溯的错误采信。对于华美商标侵权案必须考量在被告成立时采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攀附行为,必须考察案涉商标在被告“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2017年度第一批被诉对象为重庆华美、上海华美、广州华美,各个案件经济赔偿主张金额300万元。① 最早的生效判决是2018年3月30日重庆五中院(2017)渝05民初147号判决书,2018年10月18日重庆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成都华美公司再审请求。判决结果:重庆华美在整形外科服务项目不侵权,企业名称不侵权,虚假宣传及登报道歉亦不成立,口腔服务侵权,赔偿金额10万元。② 2019年3月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143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上海华美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规范使用,赔偿金额15万元。

  (2)2019年度第二批被诉对象为南京华美、武汉华美、东莞华美、佛山华美、潮州华美、揭阳华美、汕头华美、江门华美(驳回起诉)、茂名华美、肇庆华美、湛江华美、海南华美、南宁华美、厦门华美、保定华美、包头华美、潍坊华美、太原华美、银川华美、西宁华美、乌鲁木齐华美(驳回起诉)等,各个案件经济赔偿主张360-380万元。③ 2019年12月20日太原中院(2019)晋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0月15日山西省高院(2020)晋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太原华美赔偿金额8万元。④2020年3月31日银川中院(2019)宁0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2020)宁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宁夏华美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规范使用,赔偿金额10万元。⑤2020年11月26日南宁中院(2019)桂0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2021)桂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南宁华美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规范使用,赔偿金额7万元。⑥2021年12月23日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南京华美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规范使用,赔偿金额20万元。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知民终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3)2021年度第三批起诉,被诉对象为福州华美、宁德华美、福鼎华美、淮安华美、连云港华美、绍兴华美、沧州华美、乌鲁木齐华美(第二次)、江门华美(第二次)。在380万元诉请普遍未得到支持情形下,各个案件经济赔偿主张100-120万元。

  ⑧2021年12月29日福州中院(2021)闽0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福州华美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规范使用,赔偿金额15万元。⑨2022年3月30日淮安中院(2021)苏08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淮安华美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规范使用,赔偿金额4万元。

  (4)2022年度第四批起诉,被诉对象为三门峡华美、商丘华美、荆州华美、孝感华美、南阳华美、恩施华美、石首华美等,各个案件经济赔偿主张8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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