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张毅)记者7日从商务部获悉,《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商务部已批准14家外资企业和5家内资企业在国内从事直销活动。
已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14家外资企业(含合资企业)是:雅芳(中国)有限公司、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5家内资企业是:辽宁省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和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对记者说,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促进商品流通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比较分散,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制定颁布《直销管理条例》,一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的发展,二是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了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直销产品范围限制在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和小型厨具五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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