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现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尽量不外出、不串门、不集聚,公共场合佩戴口罩,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为打赢疫情防治阻击战贡献各自的力量。
二、自2020年2月6日起,全市新增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公安机关参与流行病学调查,对故意隐瞒、谎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自疫情发生地返回驻地的人员,严格按照《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隔离观察工作的紧急通知》(许卫办〔2020〕16号)要求,居家隔离观察14天,自省内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7天;观察期自返回驻地当天算起。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应服从村(社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强制对其进行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期满,无异常的,经村(社区)备案后解除居家隔离观察。
四、对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小区(居民楼院)、村组,视情对该小区(居民楼院)、村组实行封闭式管理。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所在楼栋单元强化封闭管理。
五、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如租房人员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七、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经营性单位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均实行无接触配送。
九、各级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附件:《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隔离观察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以村(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通过“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实现“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的目的,依据《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村(社区)疫情管控的通告》(许疫情防指〔2020〕1 号),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居民小区疫情管控通告如下:
一、规范设置卡点。各村(社区)、居民小区原则上 只留一个出入通道 ,在出入口按照“五个一”(一张值守人员清单、一本出入登记簿、一张防控宣传单、一套医疗防护监测设备、一只执勤人员队伍)要求规范设置卡点,安排人员24小时轮班值岗开展疫情监测,采用非接触式电子体温计,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二、实施出入管控。各村(社区)、居民小区原则上只允许本村(社区)、居民小区人员进出,外来人员、车辆(正在执行公务、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车辆除外)不得随意进入。
三、减少人员聚集。杜绝村(社区)、居民小区居住人员串门、聚会,一经发现,村组(社区)要立即劝离,拒不服从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四、落实居家观察。各村(社区)负责对本辖区武汉及周边返禹人员居家观察进行监控,每日18:00前报属地乡镇(街道)。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并按规定转移至指定医院接受专业诊疗。
五、保障群众生活。鼓励各村(社区)、居民小区统一合理安排村民(居民)必须生活用品和物资采购,减少人员流动。严禁外卖、送水、快递派送等人员进入村(社区)、居民小区,相关物品须放置在村(社区)、居民小区出入口,由村民(居民)自行拿取。
六、加大宣传教育。各村(社区)、居民小区要利用微信、电子屏幕、大喇叭等形式,深入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通告、公告等文件精神做到宣传全覆盖。同时,要引导村民(居民)关注权威信息发布,理性面对疫情,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盲目跟风抢购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维持正常生活秩序。
七、做好个人防护。各村(社区)、居民小区居住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系列指南》要求,做好室内通风,勤洗手,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规律起居,适量运动,提高个人防护能力。
八、整治环境卫生。各村(社区)、居民小区要按照《禹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清洁家园”行动预防冬春季传染病的通知》(禹疫防办〔2020〕11号)要求,扎实开展垃圾清理、庭院美化等“清洁家园”活动,营造整洁优美、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培养良好健康习惯,切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
九、开展药物消毒。各村(社区)、居民小区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系列指南》要求,规范操作,对村(社区)公共区域及电梯、大厅、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每天至少进行两次药物消毒。
十、夯实监管责任。各村(社区)由各乡镇(街道)实行网格化管理,住建部门履行对小区物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督导组将持续加大对各村(社区)、居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对失控漏管、失职失责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和驻禹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许疫情防指〔2020〕2号)精神,本着“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疫情较为严重地区、非禹州籍的车辆和人员一律先行劝返。确因工作业务需进入禹州境内的,由工作接洽单位安排人员到检测点对接登记;因私人事务需进入禹州境内的,由禹州方面的亲属到检测点对接登记,再经消毒、检测等规定程序后,方可进入禹州境内。
二、禹州市区外的车辆进入禹州市区,由车辆所在单位或车主本人所在社区(村居)出具证明,经消毒、检测等规定程序后,由药城路(北)、轩辕路(南、北)、阳翟大道(东、西)、远航路(西)、颍北大道(东)、禹王大道(东)、画圣路(南)与环城路交叉口进入市区。
三、除运送防疫物资、生活急需物资和城市运行所需物资的货运车辆外,其他货运车辆进入禹州市区需要出具情况说明,并由货物接收单位到检测点对接。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污水处理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类的相关企业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再按规定检测登记后,正常出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和驻禹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入市域人员的管理,有效阻断疫情输入和传播,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入禹人员需提前向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或所属单位提出入禹申请,经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批准同意后,并提供来源地开具的健康状况、身份信息、来禹原因等相关证明,方可入禹。
2.对从疫区或疫情较重地区(所在地市确诊病例超过100人以上的)入禹人员。各卡点在做好其体征检测的同时,要立即通知其属地乡镇(街道)或所属单位派专人到卡点接洽,属地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四包一”原则,对入禹人员实施居家隔离监测,隔离时间不少于14天。
3.对从非疫区入禹人员。各卡点要及时通知其属地乡镇(街道)或所属单位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管控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按照“四包一”原则,对入禹人员实施居家隔离监测,隔离时间不少于7天。
4.对入禹短时停留(3天以内)人员。来自重点疫区的,一律予以劝返;来自非重点疫区的,由接应单位或个人与卡点做好对接,卡点及时通告去往属地乡镇(街道)或所属单位登记管控,并在规定时间离禹。
1.对因事需暂时外出的人员。各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近期尽可能不要外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离禹的,要严格审核。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有湖北(重点是武汉)居住或旅行史的、回乡尚未完成14天居家隔离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准外出,继续由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网格化要求进行管控。
2.对因务工、返岗、上学等原因必须离禹的人员。需持有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小区和楼院防控卡点开具的离禹证明(内容包括身份、去向、身体状况、离禹时间、原因、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并由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确需人员陪送的,要注明陪送人员返回时间,待返回后立即在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物业小区、楼院防控卡点销号。
3.对因工作需要暂时离禹的公职人员。凡乘坐标有“公务车”标识车辆的,要在离禹卡点主动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测;驾乘个人车辆的,要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写明离禹人员身份、原因、返禹时间,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离禹。
全市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和防控卡点,要切实按照通告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执行到位,一经发现有违反防控工作纪律,造成有关人员违规出入市域的,要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引起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标签: #疫情防控!出入禹州及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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