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证载权利人)18年前将涉案一栋绿本房赠与第三人,第三人出售给A,A将其中部分转让给B。
2019年(11年后),涉案房屋纳入城市更新范围,面临拆除重建,业主方挂失原产证重办,并以合法所有人身份起诉B,要求返还涉案房产,并阻止A、B与开发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A、B委托笔者应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原告(业主)请求被告B及A返还涉案房产的基础是其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而从原告陈述及案件事实来看,B及A占有使用房屋的原因是因第三人将房屋转让给A,而原告对于将涉案房屋赠与第三人的事实是确认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对第三人赠与房屋的过程,还是第三人向A转让房屋的过程,各方当事人均是出于自愿,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A以及B从主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恶意,亦是通过订立合同而形成目前占有使用的现状,其二人占有使用房屋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使用权或者侵占,不构成侵权。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B及A是否属于违法占有涉案房产。2003年12月12日,业主出具《声明书》并经公证,称自愿将涉案土地转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2005年11月2日,第三人与A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以29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A,A自2005年起使用涉案房产。因此,B、A是基于合同关系取得的涉案房产使用权,而不是非法占有涉案房产。现业主要求B、A返还涉案房产,与其2003年作出的《声明书》内容不一致,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1、涉案房产为绿本合法建筑,本案本质是物权所有人的物权保护与合法占有人的占有保护之争,即物权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占有人的合法占有(《民法典》第235条仅规定了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原物);
2、物权保护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3、基于与物权权利人有关的合同关系取得物权使用权的占有,不具有行为违法性,不属于违法占有或侵占,故而不构成侵权,物权权利人自然无法主张返还原物;
4、争取到了占有使用权,但绿本产证还在业主名下,而城市更新必须注销产证,常规情况下,产证只能由业主注销,目前笔者接受委托正在代为处理业主不配合情况下强制注销产证。
标签: #深圳“绿本房”: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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