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衡阳女子花10多万整容隆胸:鼻孔歪了胸口还一边硬一边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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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爱美的孙女士(化姓)凑了十几万找美容公司做了两个手术——隆胸和隆鼻。手术做完后,孙女士特别失望,“鼻孔有一个歪了,胸口一边硬一边软”。因术后恢复不理想,孙女士将介绍她做手术的代理,以及美容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认为他们没有资质,存在欺诈行为。

  日前,长沙开福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孙女士的诉求,要求两被告退还12.6万元医疗服务费,并赔偿10万元。

  孙女士是耒阳人。2015年,她通过网络方式向陈女士购买过减肥药。2017年6月,经朋友介绍,孙女士正式与陈女士相识。孙女士说,陈女士声称是湖南丽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恩公司)的股东,通过微信向她推介鼻子与胸部美容手术,价格为14.8万元。“包括隆胸手术费9.8万元和鼻子整容手术费5万元。”

  梳理判决书发现,2017年6月20日,孙女士通过微信向陈女士转了8000元作为定金,之后陆续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陈女士转余款,共计转款9.6万元。此外,孙女士为了支付美容费,还特地分期贷款,向丽恩公司支付3万元。

  孙女士称,2017年7月25日,陈女士带她去丽恩公司的门店长沙美容门诊部做手术。“做手术前,他们说要进行全麻手术,我看丽恩公司的规模不大,对此表示过担心,但他们保证有手术资质。”孙女士称,看到丽恩公司有营业执照,她才放心进行全麻手术。

  然而手术效果却让孙女士非常郁闷。“手术后,我发现自己鼻孔有一个歪了,而且胸口也是一边硬一边软。”孙女士说,当时陈女士告诉她这是术后正常反应,恢复一段时间就好。

  做完隆胸和隆鼻手术后不久,爱美的孙女士又想做嘴唇手术。“我与陈女士和丽恩公司达成嘴部整容手术的口头协议,约定由他们调配医生在韩国给我进行嘴部整容手术。”孙女士说,她又支付了5万元手术费,其中2万元给陈女士,3万元直接支付给丽恩公司。“进行嘴部手术后嘴肿了三个月,消肿后嘴部出现一个硬硬的泡,并且鼻子和胸部也一直没有恢复。”

  嘴部手术效果依然没有让孙女士满意。“我问过他们很多次,他们一直说过段时间就会恢复。”孙女士说,不久后她发现对方删了她的微信,她只能先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孙女士通过了解发现,原来陈女士和丽恩公司并没有全麻手术资质以及隆胸手术资质。“他们欺骗我具备资质,进行全麻手术,行为构成欺诈。手术前,他们也从未对我进行风险提示,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忍无可忍的孙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手术费并赔偿10万元。

  因孙女士所诉的嘴唇手术涉及韩国医院,经开福区法院释明,孙女士当庭表示撤回对嘴唇手术相关费用的追偿,仅要求陈女士、丽恩公司就隆鼻和隆胸手术承担赔偿责任。

  陈女士辩称,她只是丽恩公司的代理人,仅仅把孙女士介绍到丽恩公司进行手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丽恩公司书面答辩称,“隆胸术与隆鼻术均取得成功,术后发现鼻中隔偏曲不一定与手术相关,且对其功能、美观不存在影响。”丽恩公司承诺,愿意尽快退还3万元医疗费,如果孙女士鼻部需要修复,丽恩公司愿意联系省内权威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进一步修复。

  开福区法院审理查明,丽恩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丽恩公司经营范围为美容专科、美容服务和外科整形专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本案事实,陈女士承认收取9.6万元,丽恩公司认可收到3万元,陈女士称已将其所收取的9.6万元交于丽恩公司,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显然,两被告均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服务费,均享有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将两被告均作为该医疗服务合同的提供方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原告提出两被告并无全麻手术资质以及隆胸手术资质,故两被告存在欺诈的意见。两被告并未就该问题进行回复,原告诉至本院后,两被告亦未进行答辩并举证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提出两被告存在欺诈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两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存在欺诈,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服务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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