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局发布2017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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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培训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并通过其橱窗广告使用学生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1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万元。

  当事人在其定制销售的“纪念酒”外包装上擅自使用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元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8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包装物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医疗美容服务,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珠江美容中心”及张贴宣传画板等形式发布含有与事实不符和缺乏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同时使用了“最大”“最先进”“顶级”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10月,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5万元。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网站发布含有“免费网带领广大会员获得最大的劳动报酬”“立足高端、建立健全了业界最高的商家、商品入驻标准”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并处罚款68万元。

  当事人利用宣传资料发布含有“普洱币的创世区块链由丰汇国际集团现有30亿的藏茶作为本位资产”的不实内容,同时利用网站()发布含有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招商投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120万元。

  当事人在深圳房地产信息网、深圳乐居网、搜狐焦点网及微信公众号“房网数据中心”等媒体上发布“近千人齐聚现场,场面异常火爆,本次开盘主推77平米二房、89平米三房,首度面世即受热捧,主推户型2小时劲销90%,几近售罄,首度开盘即惊艳全场!房源告急,现场紧急加推”等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前海东岸楼盘”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3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200万元。

  当事人利用其“天猫孕贝旗舰店”和“京东孕贝旗舰店”发布含有“安全0辐射”、“辐射值00.00%”、“无辐射”、“绝对0辐射”、“0辐射”等内容的胎教仪商品广告,且未对涉及专利的产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利用“其他胎教仪产品无防辐射专利、无防辐射保护措施”等文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6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发布的惠州大亚湾西区中兴北路碧桂园太东公园上城房地产广告含有“地铁六号线(规划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1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6.25万元。

  当事人在“安居客”网站()发布含有“最畅销的项目”“本土最喜爱”“最无敌的地段”“最便利的交通”“最完善的配套”“最成熟的大社区”“最稀缺的户型”“5分钟可以到黄江镇中心”“30分钟到达福田和东莞CBD”“轻轨R1、R4与深圳4号地铁三线轻轨物业”“楼下地铁口”“坐拥轻轨R3”“轻轨口开通在即”等违法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2017年7月,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39万元。

  当事人在其开发的温馨家园楼盘外墙、营销中心内部发布的“微公馆”广告含有“20万租客群,稳赚做房东”“R3、从莞高速,30分钟迅达龙华”“地铁轻资产,莞深热抢”“桥头西站三维立体图+地铁R3线桥头西站指示牌”“东莞R3线地铁口”“1公里地铁生活圈”“莞深唯一万元以下精装热销名盘”等违法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第(四)项的规定。2017年1月,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21.81万元。

  当事人发布的“刘医生祛斑方”广告含有“我的祛斑方具有调和肝脾,排毒生白的作用”等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10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7000元,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在其销售中心的广告牌和宣传单张上发布含有“天河星作 天河心 地铁上 留在天河的最佳选择”“5分钟到奥体中心,10分钟到金融城,15分钟直达珠江新城CBD”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67.0788万元。

  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远高健康生活馆”等媒体发布未经审查的丸高超短波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在“纳御利”食品广告中使用“抗击血栓”“溶栓”等医疗用语,对产品性能、获得荣誉、销售情况等进行夸大、不实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7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45万元。

  当事人利用其自有网站“赖氏风水阁”(),发布含有“教您布局文昌风水 改变您孩子的学习 操作五部曲……第二步:把三个文昌塔摆放在分别摆在本命文昌位、流年文昌位、住宅文昌位上,助旺孩子的文昌运……第三步:把相关文昌吉祥物摆放在孩子的书包里,助旺孩子平安健康”“赖氏风水阁吉祥物都是根据缘主的生辰八字经过赖老大师亲自开光,具有祈福辟邪、招财保平安的等功效”等文字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17年10月,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鲮鱼罐头第一品牌”等内容在其企业宣传册和网站()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30万元。

  当事人发布的“一灸瘦”“鹰嘴豆粉”“中科康乐炙宜寿”“陈氏冰火炙”等广告,均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1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合计3.52万元,并处罚款合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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