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有毒减肥糖果 构成犯罪上诉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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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需一颗减肥糖,不用运动节食就能一周瘦三斤!”家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的王女士看到微信朋友圈里的减肥广告,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女士购买了几盒减肥糖,经试用确实有效,看着体重秤上日渐减少的数字,她欣喜非常,但随之而来却出现了心慌、胸闷、气短的症状。她怀疑是减肥糖的副作用,便停止服用,之后上述症状就消失了。随后,王女士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减肥糖果、胶囊进行检测后发现,均含有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一种非类食欲抑制剂,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通过降低食欲、增加饱腹感,以达到减肥的目的。人服用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病风险,包括非致死性心肌梗死、非致死性卒中,可复苏的心搏骤停、心血管死亡等,这就是王女士为什么会出现心慌、胸闷、气短等症状的原因。经查,李某强、苏某戈累计销售金额108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马某销售额16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吴某销售额达到11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张某露累计销售金额8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

  随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鹤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强、苏某戈、马某、吴某有期徒刑10年、5年、2年、1年9个月,并处罚金145万元、72万元、33万元、24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7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犯罪行为。危害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刑法重点惩处的对象。

  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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