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售卖有毒有害减肥产品重庆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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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从电商平台购进小纸袋、透明塑料瓶、“燃脂胶囊”标签等物品,对案涉减肥产品进行再包装,通过微信渠道对外销售,获利1000元。被告匡某恬本人也服用该案涉减肥产品,

  2021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消费者刘某佳、梅某颖服用该案涉减肥产品后身体出现不适,怀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4月25日,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将被告匡某恬抓获。

  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曾用于治疗肥胖症。由于发现该药停服后体重减轻持续效果较差,且存在加重心血管疾病的风险。据了解,2010年10月30日,相关部门发布通知,停止盐酸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022年3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对被告匡某恬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31日,渝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匡某恬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匡某恬不起诉。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被告匡某恬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

  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匡某恬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道歉信,向公众赔礼道歉;判令匡某恬支付获利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

  旨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2023年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全程参与案件庭审,并发表支持重庆市消委会起诉的意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认定重庆市消委会诉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匡某恬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匡某恬向法庭提交了公开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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